資訊中心
Information Center
近日,“恒大資不抵債”、“許家印被抓”、“恒大在美申請破產保護”等話題在社交媒體上鬧的沸沸揚揚。而鳳凰財經的一份報道進一步激發(fā)了民眾的憤怒。據披露,許家印在申報恒大財產破產前,為兩個兒子成立了一個金額高達23億美元的單一家庭信托基金。信托文件規(guī)定,23億美金只能存銀行的定期,受益人只能分利息部分。這就是被稱做許家印給兒子的“富二代保護計劃”。
1、許氏資產保護計劃
家族信托、“富二代保護”,這些原本是企業(yè)家的私事,公眾無權介入或干預。然而,許氏的問題在于他觸及了法律的高壓線,碰觸到了公眾正義與良知的底線。
自恒大爆雷以來,兩年多時間里,許家印一直高調宣傳“保交樓”的口號,宣稱“自己和恒大的一切都是黨和國家的”,讓許多人對他抱有或多或少的期望或同情。然而,“富二代保護計劃”、靜默式技術離婚“分割財產”、原配取得海外身份等系列安排,又暴露出他的老奸巨猾。許家印主導下的恒大在國內留下了2萬多億巨額債務——相當于14億老百姓每人需要拿出2000 塊才能填平的窟窿,以及,據稱高達1000萬套的爛尾樓。
悲壯滄桑,精明虛偽,反差強烈。關于許家印的“富二代保護計劃”,網絡上形成了洶涌的民意:
基金博主、微博大V鱷魚十三發(fā)博文解讀:“23億美金的信托基金,有什么用?”“許家印在恒大出事之前呢,就給他兒子建立了一個單一信托,這個基金就非常安全,只能有指定的受益人去享受,也就是兒子,即使他的兒子做生意虧損了一個億,債權人呢,也只能拿走利息的部分,本金呢,依然安全。如果信托公司倒閉了,只需要換一個委托人,依舊可以繼續(xù)信托,這種設計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安排,他們就可以實現各種破產的隔離?!?/span>
柯基犬網絡科技創(chuàng)始人、微博大V科技犬建哥說:“許家印只用了六招,就實現了金蟬脫殼:第一招,資產個人化。第二招,債務公司化。第三招,風險社會化。第四招,在國內銀行借錢,在境外注冊公司。第五招,債務留在國內,債權保護在境外。第六招,和妻子離婚在境外宣布,切割資產在國內?!?/span>
2、被誤讀的海外信托
目前,許多博主及互聯(lián)網文章大多認為,許家印通過海外信托完成了財富的海外轉移,也就是實現了資產保護的富二代計劃。有些服務機構也趁機宣傳家族信托的“神奇功效”,如某機構文章如下:“家族信托確實幫助許家印家族實現了資產保護、風險隔離和財富傳承等重要目的,作為最重要的財富保護和傳承工具之一,家族信托再次被證明是可靠而有效的?!?/span>
許家印欠債2萬多億,卻能為家人留下上百億信托基金,引發(fā)了人們對于財富保護和遺產規(guī)劃的思考,也讓許多人誤讀了海外信托,將它與逃廢債務的幫兇工具結合起來。這顯然是在污名化信托與海外信托。
巴菲特說,沒有人可以靠做空自己的祖國發(fā)財。我想說,沒有人可以用包括信托在內的工具達成違法犯罪的目的。信托,和我們熟悉的合同、遺囑、保險、資管等并無二致,都是中性的,是在依法合規(guī)的框架內,幫助我們達成合法目的的工具而已。凡是法律所禁止的,在信托的運用上也是禁區(qū)。我們常說信托具有靈活性,前提仍然是,依法合規(guī)。
所以,目前主流聲音傳達的信息,具有很強的蠱惑性與誤導性。
真實的情況是,許氏雖然搭建了海外信托,但究竟能否真的起到資產保護的安全盾作用,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。特別是刑案的介入,即許氏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抓,該信托很有可能最終無法發(fā)揮作用。
當然,作為專業(yè)人士,我們還是從專業(yè)而非情緒角度展開分析。
許氏海外信托能否幫助許家印家族實現資產保護目標,取決于以下幾個問題的回答:
問題1:許氏海外信托的財產來源于哪里?是否為犯罪所得?
問題2:許氏設立海外信托的目的是否合法?
問題3:許氏設立海外信托是在風險暴露之前還是之后?
問題4:許氏在海外信托中是否保留了解除、終止等權力?
當然,目前已有的信息還不足以回答以上問題。鑒于財產來源是設立有效信托的重要前提,本文重點探討一下。
許氏海外信托的財產究竟來自于哪里?
我們知道,裝入信托的財產來源必須合法,否則信托無效。所以,我們首先要問的就是,許家印設立海外信托的資產究竟來自于哪里?
許家印家族的資產在大類上可分為恒大股票以及非股票類其他資產(包括現金、理財產品及外匯等,我們統(tǒng)稱現金類資產)。許家印裝入海外信托的財產,究竟是否包括了恒大股票呢?從媒體披露的內容來看,該信托基金被披露的規(guī)模為23億美金,該信托文件規(guī)定信托財產僅能存銀行定期、僅能向受益人分配收益,顯然,股票資產不太可能涉及存銀行定期的問題。而且,對于許家印來說,置入股票并不能達到富二代資產保護的效果,企業(yè)經營的風險仍然會傳導給家庭——自債務爆雷以后,中國恒大集團的股價已經大幅下跌至1元以下(截至2023年10月24日收盤價為0.24港幣),因此可以大膽推測,許家印裝入該信托的主要是現金類資產。
那么,許家印的現金類資產來自于哪里呢?
毫無疑問,主要來自于恒大這些年的股息紅利或債務利息。
《胡潤百富榜》2018年統(tǒng)計,許家印擁有的私人財產高達2900億,其中主要的財富形態(tài)是其持有的恒大股票。但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,金額也不低。
來看恒大這些年披露的年報。雖然這幾年恒大的財務狀況一直不達標,但分紅率一直排在行業(yè)中前列。2011年到2020年期間,恒大集團年年分紅,分紅率一直維持在50%,遠高于保利、融創(chuàng)、碧桂園、萬科20%-30%的分紅率。
問題是,分紅的這些錢是怎么到許氏夫婦口袋的呢?
我們來看恒大架構圖,由于恒大集團是通過“小紅籌”架構在香港上市的的協(xié)議安排,許家印及其原配各自通過100%控制的離岸公司(兩家BVI公司)持有上市公司中國恒大集團77.81%的股份,因此,總計金額高達529.65億元人民幣的巨額分紅,通過支付股息紅利以及境外美元債等形式,最終到了許家印、丁玉梅等人(下稱許氏家族)的手中。
圖 中國恒大集團及恒大地產架構圖
(說明:上市主體為中國恒大集團(開曼),此圖來自2022年披露報告,在架構中仍為許太太)
許氏獲得的巨額利息&分紅收入合法嗎?
許多人認為,許氏家族通過股權及其對恒大管理與決策的控制,采取左手倒右手的手段向自己支付債務利息、股息紅利,屬于違法犯罪行為。
這樣的觀點需要確鑿的事實證據。在有權機關作出明確結論之前,不能輕易下結論。不過,從9月底披露的公告來看,“許家印因涉嫌違法犯罪已經被采強制措施”,可以肯定有關機構已經掌握一些他違法犯罪的線索或證據。
但我們在判斷這些分紅收入是否屬于許氏家族違法所得時,還需要考慮違法犯罪行為與分紅收入之間的關聯(lián)性、因果性。這就涉及到違法犯罪的具體類型。此前,IPG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分析:“一般而言,民營企業(yè)家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涉及非法經營罪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非法集資罪、詐騙罪、偷逃稅收罪、挪用資金以及非法侵占罪等,許家印以及恒大的一眾被抓高管也不例外?!卑匚南蔡岬降倪@幾類罪,特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非法集資罪屬于典型的民刑交叉類案件,通常刑事犯罪與民事行為緊密交織,對民事行為的效力、民事案件的處理會產生重大影響。在司法實踐中,一般會按“先刑后民”的順位來處理。
從這個角度來說,許氏從恒大獲得的巨額收入是否合法,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等公檢法等權力機關的程序及最終的認定。如果許家印最終被認定構成非吸罪、集資罪等前述犯罪,那么他很有可能會被要求退贓,吐出所有的犯罪所得及相關收入。這可能會影響海外信托財產來源的定性。
當然,刑事定性也并不是唯一影響因素。實際上,即便沒有上述犯罪,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許氏家族構成非法分配公司利潤的行為,如將外部融資款以股息紅利的形式分配出去,或者公司決策程序違法,或者存在其他侵害公司、公司股東及外部人的行為,那么,這同樣會影響許氏家族收入來源的合法性。這背后涉及很多復雜的問題。
3、正義也許會遲到 但絕不會缺席
綜上,如果我們有確鑿證據證明以下任意一條,那么,該信托就有機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:
1)許家印設立海外信托的財產來源不合法,如刑案落定,有權機關認定許家印構成非吸、非法集資等犯罪;或
2)許家印設立該信托的目的是為了轉移資產、逃廢債務,或
3)許家印是在自己或恒大出現資不抵債風險(或可預見的巨額或有負債)時(及之后)設立的信托。
信托無效或被撤銷只是救濟的第一步。由于這些財產已經放入了海外安全柜內,要追索回來并不是容易的事情。
對于許家印夫婦及恒大的債權人來說,可以提起撤銷或主張該信托無效的訴訟。由于信托資產在美國,從執(zhí)行便利性考慮,建議在美國本土提起訴訟。當然也可以在國內提起,然后拿著裁決去域外司法機關提請承認并執(zhí)行裁決。
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,代表民眾的國家如何追回這些海外財產?這可能是所有為許氏窟窿埋單的民眾都想知道的。由于許氏家族已經將資產轉移到美國,中美未簽訂雙邊引渡條約,這是追逃的主要障礙之一。但這些國家均承認與執(zhí)行包括我國在內的外國法院沒收財產等裁決的內容。
除了尋求國內裁決的承認和執(zhí)行方式外,我國政府也可以在境外提起訴訟,以相關資產系受托資產為由主張返還。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下,有一個著名的判例,即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. Reid(即著名的胡禮達案),這是英美法域法官在裁判如何處理非法財產來源時經常援引的判例。在這個案例中,香港政府成功地以受托財產、受信關系等理由,說服了法官將相關資產返還給香港政府。我們可以從港府向域外追繳非法財產的經驗中獲得啟發(fā)。
胡禮達案
胡禮達曾擔任香港律政署的高官。律政署內部負責公訴部分工作的部門叫作刑事檢控科。胡禮達在律政署的職位是Deputy Crown Prosecutor(副檢控官),后升任Acting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,(即署理刑事檢控專員),主管刑事檢控科。這個職位很重要,是代表香港政府,實現公平正義的人物。
1989年10月,胡禮達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,廉署隨后前往新西蘭調查胡禮達的資產情況(胡禮達持新西蘭護照),而胡禮達于當年12月持假護照潛逃馬尼拉。廉署發(fā)出通緝令,次年3月他被菲律賓遣返回港,接受審訊后獲重判入獄8年,并罰款港幣1240萬元。
胡禮達收受的賄賂,主要被用來購買新西蘭的土地,一些由他和太太持有,一些轉讓到其律師名下。在胡禮達被定罪后,香港政府向新西蘭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將這些土地判令歸香港政府所有。
香港政府的主要理由是,胡禮達作為香港政府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,同香港政府間存在受信關系,因此他以收受的賄賂所購買的土地,應當被認為是以信托形式為了香港政府之利益而持有,從而可以由香港政府追繳。
這個案件最終上訴到了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。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五位大法官一致認為,可以適用推定信托的救濟措施。也就是說,在本案中,胡禮達被認為是一個推定信托的受托人,該推定信托的受益人是香港政府,因此該三處物業(yè)應當判決給香港政府。